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时库存有商品或者库存没有商品但有留抵税额怎么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二)《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虽然一般纳税人注销时留抵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予以退税,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准予扣除的.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应将其填入《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附表二《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第9行"应交税费"中,并以此在清算申报表主表第二行"负债清偿损益"中反映.
